最近高年級的資訊課在學習建立部落格,看到各位紛紛建立了具個人風格的小園地,或抒發心情,或留下成長記錄,或相互交流生活的想法和見解,真替你們感到驕傲;但是,最近也很遺憾的發現,有些小朋友可能沒有注意到法律的規範,在網路上情緒性的不當發言,已經引發「恐嚇罪」及「公然侮辱罪」的爭議。
什麼是恐嚇罪?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等事通知某人,使受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。一切的言語、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。在網路上留言嗆聲要對方「小心一點」,這種公開在媒體上陳述,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,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。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如果在網路留言上還公然使用不雅言詞,就具備「公然侮辱罪」的犯罪成立要件,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,用粗鄙的言語、舉動,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,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。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,這條法條分成兩項,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,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,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。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,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,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,公然給他巴掌;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,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,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,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,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真實姓名,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。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因此,只要你在網路留言上明確的指名道姓,被害當事人可以依18條規定,請法院撤掉網路上他污辱你的文章,並依民法184條 、195條,一併向法院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!(求償金額目前沒有明定上限ㄛ)
最近我們社會課剛好學到「自由權」,相信大家也都在課堂上知道「言論自由權」是有限制的,不是我喜歡就可以隨便亂講,尤其是指名道姓的發言,一旦言語過當,就可能會惹禍上身。所以,要請各位小朋友回去看看自己的部落格有沒有不當的發言,有的話請快點道歉並更正或刪除吧!
~巫婆 留 2009.10.21